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不斷探索新時期黨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徑🕺🏿,進一步提高黨建研究工作水平,特設置熊猫体育黨建研究項目。為加強對項目規範化、科學化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建研究項目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堅持理論研究和工作實踐相結合,深入研究學校黨建工作中需要解決的重要理論和實際問題,促進研究成果轉化,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
第三條 黨建研究項目屬校級研究項目👩🏿🔧,納入學校社科研究發展規劃🐪。黨委組織部牽頭成立黨建研究項目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組),負責選題指導、立項評審☸️、成果驗收等工作。評審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設在黨委組織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黨建研究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製🖐🏻。項目負責人應是二級黨組織或黨群部門負責人,一般應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具有獨立進行黨建研究的能力⚈,對所申請的項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和資料準備🥨,並承擔實質性的研究工作。
第六條 同一年,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申請兩個以上(含兩個)項目🍋。在研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申請新的項目(委托項目除外)👫。被撤銷研究項目的負責人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新的項目。
第三章 申報和立項
第七條 黨建研究項目主要支持推動基層黨建工作創新而開展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應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深度和實踐運用價值。
第八條 黨建研究項目分為委托項目和自選項目兩大類🎮。委托項目是由黨委組織部命題並負責管理的重點項目;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申報、評審👨🏻🚒、立項。自選項目是由評審組確定選題和指南🚴🏿♀️,二級黨組織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申報,也可自命題申報的項目;以年為單位組織征集🧖🏻、評審✴️、立項。
第九條 黨建研究項目經二級黨組織初評推薦,由評審組對申報書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黨委組織部研究同意後正式立項🤟,擇優進行資助🧙🏼♀️。
第十條 黨建研究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1-2年。個別理論研究項目確需變更研究周期的,須報評審辦批準;如有延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在研項目負責人、名稱🧑🎓、內容、項目組成員不得隨意更改😨,確因情況變化需要變動的🥄,須及時向評審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變更。
第十二條 在研項目🚴🏿♂️,可按上級有關規定和程序申報更高級別的項目,如獲得批準,該項目則按高級別項目的相關管理辦法施行管理。
第五章 結題驗收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在規定的結題時間內提出結題申請👩🏻🎨,報送研究成果至評審辦。成果形式要求為研究報告或公開發表的論文。研究報告須具有一定的應用價值,目的明確🧚🏽♀️、重點突出、結構完整👐🏿🫅🏽,分析出問題的症結所在👩🏽💻,提出具體可行的對策和建議。公開發表的論文須發表在CSSCI期刊上⛔️💊,標明“熊猫体育黨建研究項目”基金資助🦸🏿。
第十四條 研究成果的應用價值須得到評審組肯定,驗收合格後方可結題🚶🏻。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研究經費分兩次劃撥✒️,啟動經費在項目批準立項後按總經費的70%劃撥🌰,其余30%經費在項目結題驗收合格後劃撥。對評審“優秀”的項目進行額外獎勵➜。
第十六條 在研項目,如獲得更高級別項目資助和立項,學校給予配套資助,配套比例不低於1:1🛒。
第十七條 項目研究經費實行專款專用,據實報銷🦸🏿♀️,參照《熊猫体育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重大校〔2016〕437號)執行。項目經費使用範圍包括:差旅費🚴🏿♀️、會議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其中,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包括項目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印刷費🥱、數據采集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用通訊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第十八條 研究項目的勞務費根據《熊猫体育科研勞務費管理辦法》(重大校〔2016〕440號)據實發放,勞務費開支標準,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量和工作時間等因素🙅🏽♂️,由項目負責人確定,項目負責人根據聘用人員實際工作情況編製發放清冊,由所在二級單位審核,報學校計劃財務處發放🔚👹。勞務費直接發放到個人銀行卡上,不能現金發放。
第十九條 項目結余經費按照學校《熊猫体育科研項目結余經費管理辦法》(重大校〔2016〕438號)執行。結余經費是指本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後的剩余資金。結余經費在規定期限內據實用於項目活動的直接支出💏🤵♂️,開展後續研究或全新探索,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期限屆滿結余資金仍有剩余的🚤,學校將予以收回👧🏻。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項處理:
1.項目負責人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
2.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項目名稱和研究內容;
3.未能如期完成的項目,或在延長研究周期內仍未完成;
4.項目組違反相關規定⏺,存在政治問題或學術不端行為;
5.在申請結題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修訂下發之日起施行。